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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權、優先權和抵押權的不同法律適用問題

船舶抵押權是指抵押權人有權在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拍賣抵押人提供作為債務擔保的船舶,並從變賣價款中優先受償。

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和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並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優先權受償,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抵押權受償。

這兩種情況是不同的。抵押權由抵押人設定,優先權合法。只要滿足幾種法定情形(海商法第22條所列),就會產生船舶優先權。

他們的權利主體也不同。

船舶優先權法律關系的主體;

船舶優先權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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