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和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並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優先權受償,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抵押權受償。
這兩種情況是不同的。抵押權由抵押人設定,優先權合法。只要滿足幾種法定情形(海商法第22條所列),就會產生船舶優先權。
他們的權利主體也不同。
船舶優先權法律關系的主體;
船舶優先權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