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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法律主觀性: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原則是:法定原則,使用要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原則;最小損失原則;制止違法犯罪原則;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則等。

法律客觀性: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規定》第四條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原則。第五條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受法律保護。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第六條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械和武器前,應當責令在場的無關人員回避;在場無關人員應當服從人民警察的指揮,避免受傷或者其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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