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註冊結構工程師不得以註冊結構工程師的名義開展註冊結構工程師業務。
國家規定壹定跨度和高度的結構工程設計,應當由註冊結構工程師主持。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修改註冊結構工程師的設計圖紙,應當征得註冊結構工程師的同意;但由於特殊情況,無法取得註冊結構工程師的同意。(壹)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公共利益;
(二)保證工程設計質量,並在其負責的設計圖紙上簽字蓋章;
(三)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單位和個人的秘密;
(四)不得受聘於兩個以上的勘察設計單位同時開展業務;
(五)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開展業務。
註冊結構工程師按規定接受必要的繼續教育,定期接受業務和監管培訓,作為重新註冊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