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申請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準備申請;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3)驗資報告和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