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安全監督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2.第六條。擬在長江上海段錨地錨泊的船舶,應在到達錨地前1小時向交管部門申請錨泊或錨地區,在指定的錨地或錨地區錨泊,錨泊後15分鐘內報告錨泊位置。在長江口錨地或洋山船舶交通服務系統區域錨泊的船舶,應提前15分鐘向交管部門報告。具體信息請關註官網,獲取第壹手權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