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從重行政處分。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從重給予行政處分:在行政處分期間故意再次違法的,給予行政處分;阻止他人舉報或提供證據;串通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包庇共謀者;脅迫或者指使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拒絕繳納或者退還違法所得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加重情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罰: (壹)在行政處罰期間故意再次違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二)阻礙他人舉報和提供證據的;(三)串通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四)包庇共謀者;(五)脅迫或者指使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六)拒絕上繳或者退還違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加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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