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四條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壹)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二)道路交通事故的過程;(3)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和事故原因分析;(四)導致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事故原因的當事人的過錯和責任;(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名稱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