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毆打或者身體虐待被監管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肢體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