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知識產權糾紛可以仲裁。但必須經當事人同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除婚姻、收養、監護、贍養、繼承糾紛和行政案件外,可以由當事人協議仲裁。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壹)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條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等級管轄和地域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