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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糾紛中如何保全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時,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寫明需要協助執行的事項和專利權保全期限,並附人民法院裁定。專利權的保全期限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之日起計算,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對專利權仍然需要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在保全期限屆滿前未交付的,視為該專利權的財產保全自動解除。人民法院可以對質押的專利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質權人的優先權不受保全措施的影響;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簽訂的獨占許可合同不影響人民法院對該專利權的財產保全。已經保全的專利權,人民法院不得重復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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