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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管轄可以規定仲裁嗎?

法律分析:專屬管轄可以規定仲裁。專屬管轄權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轄權,但不排除仲裁管轄權。仲裁案件的管轄不受級別和地域的限制,也不受法律規定的法院專屬管轄的限制,不存在專屬管轄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該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不實行等級管轄和地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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