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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軍隊轉業幹部退公寓的規定

法律解析:現役軍人及其配偶已在駐地購買房改房,離休幹部已安置或領取住房補貼,復員軍人及其配偶在部隊購買房改房,或其中壹方在當地租房或購房,復員軍人已領取住房補貼的,應騰退原軍人公寓住房。按規定應騰空的軍人公寓,必須及時騰空。涉及房屋調整的,騰退期限壹般不超過3個月,因房屋維修或裝修等特殊情況,最長不超過6個月。逾期不歸還的,除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租金外,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法律手段收回房屋。

法律依據:《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十)退回軍隊住房。租住軍隊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或配偶已購買或租住地方住房、自建住房或通過其他方式解決住房的,應及時退還軍隊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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