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行政實體立法,減少立法不公現象。完善行政實體立法,應從立法理念入手,樹立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把保障人權作為立法的出發點和歸宿。
2.完善行政救濟制度,充分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應完善行政復議制度、行政訴訟制度和國家賠償制度,逐步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暢通救濟渠道,切實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推進行政法制化建設,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加強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樹立依法行政的理念,把“權力關在籠子裏”。同時,要規範執法行為,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嚴格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