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調解機構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設置。根據中國憲法,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組織。實際上,調解組織包括:在城市街道、農村鄉鎮和壹些大型廠礦建立調解領導小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車間應當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居民小組、自然村、作坊隊設立調解小組或調解員;在城鄉結合部、廠街結合部、跨省區縣(市)建立聯防聯控協調委員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鄉村振興法》第四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鼓勵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員會設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深入開展法治和人民調解宣傳教育,完善農村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機制,推進法治農村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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