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使用者未經許可或者超出許可範圍將計算機軟件用於商業目的的,應當依照著作權法和軟件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這種將法律責任主體從所有用戶限定為商業用戶的做法,符合我國國情。至此,商業利用盜版的法律責任由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成為日後司法實踐的直接依據。
法律依據:最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4年、2007年先後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7條及《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二》認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且復制總量在500張(份)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商業利用盜版罪的底線是在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等三種情況下構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