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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軍人在等待安置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轉業士官和城鎮入伍的轉業士官,在等待安置期間,由當地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復員軍人以國家供應關系離隊(復員軍人不具有國家供應關系),當年7月停止復員軍人供應。地方政府分配單位後,國有單位應負責從安置人員復員當年8月起補發工資。

等待期間有生活補助,等待時間計算為工齡。

法律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三十七條由人民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工齡和待安排的工作時間,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從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出具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的80%的標準,逐月向退役士兵支付生活費,直至其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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