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函的格式分為標題、標題、正文和署名,包括錯誤的問題、原因、糾正措施或今後的打算。
自我批評(又稱自我批評)是指對學習或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或錯誤進行的書面檢討和改正。檢討書的寫作屬於應用寫作研究的範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