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
2.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築內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時,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少和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3.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築內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時,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少和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