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以協議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自收購協議簽訂至相關股份轉讓完成的期間為上市公司收購過渡期。過渡期內,收購人不得通過控股股東提議重新選舉上市公司董事會。如果有足夠的理由重新選舉董事會,來自買方的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的65,438+0/3;被收購公司不得為收購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被收購公司不得公開發行股份募集資金,不得與收購人及其關聯方進行重大購買、出售資產和重大投資,或者進行其他關聯交易,但收購人為挽救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的上市公司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