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已經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壹)修繕後的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繕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繕後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