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四條發生財產損失事故,有下列情形之壹可以移動車輛的,當事人應當組織車上人員撤離到道路以外的安全地點,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過現場拍照或者標記事故車輛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並將車輛移動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後報警:
(壹)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誌或者無保險標誌的;
(二)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