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我國有明確的追訴時效期限。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①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五年。(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5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二十年。20年後認為有必要起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仍可起訴。我國上述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是根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確定的,是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具體體現。因為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以其社會危害性為基礎的,犯罪的可能社會危害性越高,法律規定的最高刑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