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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民事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區別

法律分析: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成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故意,但根據法律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民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不包括侵權、違約、無因管理等事實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事實行為包括:無因管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侵權行為、違約行為、拾得遺失物、拾得埋藏物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三條* *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參與民事活動的資格,但他能否運用這壹資格還受到自然人理性、認知能力等主觀條件的制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不壹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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