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六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前,應當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167條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票所支付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列入公司資本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