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誰經營不合格食品,誰就要負責。所以連經銷商都會被沒收銷毀,銷售這批不合格食品的利潤也會被沒收罰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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