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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又稱為普通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和海商法系。在英國普通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是指從11世紀開始,在英國逐漸形成的壹種獨特的法律制度,主要以源自日耳曼普通法的普通法為基礎,並模仿英國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它起源於英國,然後擴展到許多曾經是英國殖民地和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南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國、馬來西亞、中國、香港和新加坡。它是西方國家歷史悠久、影響巨大的法律制度,重視法典的連續性,以傳統、判例和習慣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