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八條監察機關在行使監察調查職權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依法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監察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毀滅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