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捐贈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為登記。完成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向申請人頒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