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幼兒園某個環節出現嚴重事故,園長要承擔責任。而且掛證是違法的,發現後會處罰。
教育部的壹系列法律法規對幼兒園園長壹職做出了明確的要求和限制。即使雙方簽訂了免責條款,該條款也只限於雙方之間的民事權利處分,對第三人沒有法律效力,條款中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部分無效。因此,簽訂帶有免責條款的掛證行為,不僅不能有效免除當事人的法律責任,還會帶來更多未知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