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不適用回避制度,但與壹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同時,第44條規定,民事訴訟中的回避制度適用於法官、書記員、翻譯人員、專家證人和檢查人員。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與壹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如果能提供更多的信息,可以給出更詳細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