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確立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同時,法律還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可見,在舉證問題上,我國現行立法是以當事人舉證為主,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為輔的模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