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采用的是“以心服人”的原則。如果犯罪人的主動動機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為構成社會危害,也可以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相反,犯罪人的主動動機嚴重違背了儒家倡導的精神,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應認定犯罪,嚴懲不貸。以《春秋》為司法原則,對於傳統的司法和審判也是如此。如果僅以“心智”、“意誌”、“善惡”等主動動機來判斷有罪無罪或罪行輕重,往往會成為司法官員主觀臆斷、誣陷無辜者的借口,這在壹定程度上為司法任意性提供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