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建設用地所有權人依法對國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使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擅自在耕地上開墾,破壞種植條件,或者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