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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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每月至少支付壹次。不能拖欠壹天,但實際操作中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