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十七條
18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與其近親屬和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協商,書面確定其監護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