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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死亡的,出具死亡證明

法律分析:自然死亡的證明有兩種:壹種是在醫療衛生單位醫療後死亡,憑死亡醫學證明;第二,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居(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不需要寫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實施條例》第八條。公民死亡,戶主、親屬、贍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在本市安葬前壹個月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其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戶主和發現者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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