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允許。從法律角度講,親子關系不能因自認而解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七條壹方當事人對另壹方當事人主張對自己不利的事實進行限制或者附加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綜合情況,認定是否構成自認。
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事實,不適用自認的規定。
口供與已經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