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快遞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通過法院特快專遞送達國家郵政局(以下簡稱郵政部門),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受送達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理人同意在指定期間到人民法院接受送達;
(二)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或者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有特殊交付方式的。
第二條以法院特快專遞方式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與人民法院送達的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