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七條,自擬遺囑應當由遺囑人書面訂立,由遺囑人簽名,並標明年、月、日。遺囑中未規定時間的,該遺囑不符合自寫遺囑的法定要件,應屬無效。自寫遺囑的有效形式要求是:(1)遺囑人必須自己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其他任何人不得書寫或打印;2)必須由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無遺囑者簽名的自擬遺囑、未簽名或者簽名未註明日期的自擬遺囑無效。書面遺囑需要塗改、增刪的,遺囑人還必須在塗改、增刪處簽名並註明時間,否則塗改、增刪的內容無效。(3)書面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關於其死後財產處理的真實意思表示。公民遺書中關於死後個人財產處置的內容,確實是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有相反證據,可按書面遺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