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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法規定

壹是根據勞動者本人選擇,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二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員工勞動,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員工可以隨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申請,雙方同意解除合同。

擴展數據:

壹、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三、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四、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五、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參考資料:

辭職-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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