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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變更監護程序

法律分析:現有監護人工作的單位或者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變更撫養權。

法律依據:《民法》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和要求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在作出涉及被監護人利益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和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不得幹預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

註:民法典於2021 1 1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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