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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連鎖經營行業的相關法律

修正案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組織、領導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以支付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要求參加者取得加入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作為報酬或者回扣的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詐騙他人、破壞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並處罰金。”

解讀以“吸引人”、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嚴重。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這類案件主要根據傳銷的不同情況追究刑事責任,包括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等罪名。為適應新的形勢,這次修改了刑法,增加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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