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只需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