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所以壹般情況下,無論與案件有無利害關系,任何知道案件的人都可以做證人。但對於利害關系人的證言,法院在審查時應當慎重,真實可靠的證言可以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