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四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本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行使設區的市、縣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