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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承擔分公司責任的法律規定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代表總公司從事民事活動,其行為後果由總公司承擔。另外,分公司的財產屬於總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在經濟上與總公司統壹核算,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總公司清償。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壹部分,列在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但實際和最終的責任承擔者是總公司。因此,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也不是補充責任,而是直接承擔還款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總公司償還債務,無需先向分公司索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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