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不能就該部分工程價款協商壹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約定以固定價格結算工程價款,壹方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