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走私核材料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
2.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
3.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禁止核材料進出口的制度;
4.客觀上由違反海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核材料進出境(境)的行為構成。
法律依據
刑法第151條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