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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內設施損壞誰來賠?

法律解析:因承租人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造成房屋及其配件、設備、設施損壞或發生故障的,由承租人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租賃房屋的損壞是由於火災等因素造成的,屬於意外原因,應按照公平原則進行賠償。如果損壞的東西屬於耗材,沒有指定的話租戶會維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三條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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