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租賃合同的主體:涉及租賃關系的當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租賃合同的客體:指主體間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壹般來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壹個動態的過程,無論如何訂立協議,都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百六十條無效。本案中,當事人對租賃物的權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由於承租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或者返還後租賃物的效用會顯著降低的,租賃物的所有權屬於承租人,承租人應當給予出租人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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